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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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劳社字[2005]8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失业保险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工参保缴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鲁劳社函[2002]20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市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越来越多。失业保险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失业保险工作基础数据不实,职工失业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行为,有利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率;可以准确审定失业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确定待遇期限,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原则;能够及时掌握职工离开原单位的去向,校验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增强职工的失业风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手段,强化基础管理。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原则
    个人缴费记录要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
    三、个人缴费记录实施范围和实施单位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
    四、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记录依据
    个人缴费记录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及其缴费信息两部分(样表附后)。具体为:
    (一)缴费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报送个人缴费记录情况,作为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确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原始凭证。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用软(光)盘的形式报送,个别没有能力的单位可以手工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两个月之内报送;新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同时报送。
    (二)经办机构依据缴费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和其他缴费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信息处理,并按规定备份,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安全。县(市区)暂不具备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采用手工方式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三)经办机构依据个人缴费记录和规定审核材料,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
    五、个人缴费记录的变更及转移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各经办机构要根据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和其它资料,对个人缴费记录及时作出调整。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缴费记录随同转移。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转出、转入手续,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条件,集中人力等,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今年年底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全部实现个人缴费记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使缴费单位和职工真正理解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充分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已有的信息资源,优化技术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启动费用、人工成本、消耗性支出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情况,财政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确保这项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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