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30917
【实施日期】20030917
【发 文 号】聊办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7日


聊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
    (一)定期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宣传提纲,并予落实,努力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的就业观念。
    (二)指导、督促各新闻媒体免费宣传再就业政策。
    (三)指导、督促各新闻媒体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栏,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典型,免费刊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促进就业观念的改变。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指导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确定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分析作为宏观监测预测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三)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就业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通过制定有利于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服务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在推进市属企业改革和关闭破产工作中,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并督促落实;
    (二)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规范改革、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措施,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三)指导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妥善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四)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要在接到申报后,牵头召集国资局、体改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审,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职工分流方案不完善或不落实的,不予批复。
    (五)企业面向社会招用人员时,指导督促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尽可能多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
     四、市教育局
    (一)制定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升学方面的费用减免政策;
    (二)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指导教育,初、高中生最后一学年职业指导教育课应分别不少于16课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最后一学年职业指导教育课应不少于32课时;鼓励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技校及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对学校考评时,将升入技校及各类职业学校的学生同等对待,一并记入学校成绩;
    (三)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
    (四)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五)负责财政拨款的各类院校新增和空缺后勤服务岗位统计汇总工作,指导督促上述院校利用新增和空缺后勤服务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六)每年底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师范类毕业生年度总量及就业情况,每年10月份要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年度末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名单等基本情况。
    五、市公安局
    (一)健全完善暂住登记办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二)每年新开发的保安、联防等就业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本级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六、市监察局
    (一)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不利,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依规依法处理。
    七、市民政局
    (一)大力推进社区组织建设并把发展社区服务业,广开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指导、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好困难居民尤其是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
    (三)把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加强基层政权及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搞好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
    (四)做好城镇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工作,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城镇转业退伍军人的年度总量及安置等情况。
     八、市财政局
    (一)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实际需求,足额列入预算,并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
    (二)筹集市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积极筹集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的职业介绍、培训、岗位工资、岗位开发、社会保险等各项再就业补贴,并及时按照规定拨付;
    (四)指导督促各级财政落实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
    九、市人事局(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年新出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80%;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安置,安置率达到100%;
    (三)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年度总量及就业情况;
    (四)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等后勤服务新增岗位和空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拟定劳动就业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每年全市新增就业3.5万人以上;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并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负责全市劳动力资源及就业情况统计,并对就业再就业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四)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加强管理,搞好再就业援助,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的发放情况,按月向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通报;
    (五)负责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指导,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六)负责组织就业再就业培训。培训就业率不低于50%;技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80%;
    (七)负责境外就业和国内劳务输出工作;
    (八)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九)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城市化进程,搞好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
    (二)指导、督促各城市在整顿城市市容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三)根据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增加人员时,要拿出不低于60%的比例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其中30%要用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
    十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外商兴办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推动我市剩余劳动力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十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一)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及时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型和改制企业办理减免税收手续。使符合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
    (二)对市及各县(市、区)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负责对国家和地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四)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报。
    十四、市工商管理局
    (一)鼓励、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将促进就业的工商优惠政策列入部门考核内容,加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督促指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四)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五)负责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情况统计,并按月向统计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数据。
    十五、市物价局
    (一)指导督促各级物价部门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和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并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减免费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报。
    (三)依法查处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乱收费行为。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凭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消承诺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支持。
    (三)对金融机构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市统计局
    (一)负责全市城乡劳动力情况的统计,汇总,按季提供分析报告。
    (二)负责单位从业人员的情况统计。
    十八、市体改办
    企业改制时,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实行主辅分离等措施,最大容量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富余人员随意推向社会。
    十九、市农委
    指导农村劳动力搞好农业生产,实行科技支农。同时通过鼓励开展农付产品深加工和个体经营等多种途径向指导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保持农村就业形势的稳定。
    二十、市总工会
    (一)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企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认真用足用好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
    (三)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搞好职工技能培训;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提供帮助。
    二十一、团市委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团员青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广泛开展各种促进下岗失业青工再就业的有益活动,要指导下岗失业青工实现再就业;
    (三)大力表彰团员青年创业先进典型人物,推广青年创业先进经验,培育下岗失业青年创业带头人。
    二十二、市妇女联合会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妇女就业工作,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就业再就业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女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外就业;
    (二)培育下岗失业女工就业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广大女工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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