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的 通 知

 

               聊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重要性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经过全市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得到了较大发展,全市共发展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30多家,对促进全市市场就业再就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由于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无统一固定场所,地域分散,对其职业介绍活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致使社会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影响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水平
(一)严格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工作,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业务相关的中介组织;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职业介绍及劳务中介业务。
(二)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工作,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职业介绍。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同市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对未经批准,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纠正;对不符合从事职业介绍条件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服务标准不规范的,要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勾结进行欺诈,以及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为解决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无统一固定场所,分散经营,难以统一规范管理的问题,市投资兴建了市人力资源市场,并已于2006年11月正式开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聊城市城区内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入市人力资源市场经营,并对进入市人力资源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规范服务。市人力资源市场在运行期间要本着"少收、多予、搞活"的方针,尽量减轻职业介绍机构的负担,尤其是在试运行期间,应免费向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场地和服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发布会、组织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对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广泛宣传。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劳动就业专栏,广泛宣传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播发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信息,对宣传费用要给予适当减免。要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管理和调控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行,依法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市工商部门要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市公安部门要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业介绍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坑骗求职者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犯罪分子;市人事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采取变换招牌逃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管理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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