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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政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拓宽就业渠道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和人本服务理念,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体系,在重点抓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辐射力强、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使困难人员就业难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就业培训工作,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使求职劳动者素质基本适应就业需要;发挥失业保障功能,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7万人左右,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4万人;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左右,其中新增市外就业6万人左右;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措施,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战略,通过落实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扩大安置能力。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主渠道,继续放宽政策,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把发展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鼓励从事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继续打造"聊城劳务"品牌,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和形式,引导更多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市外就业和境外就业。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七)强化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
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未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要统一设置在劳动保障部门。各级要积极解决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工作业务经费,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确保贷款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小额贷款回收力度,对恶意逃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要依法收回贷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受理和考察工作,各经办银行负责实施放贷。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之和补贴。岗位工资补贴标准可按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安置1人一次性给予岗位开发单位5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就业组织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社区、街道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和市管理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对中央、省、市管理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详细注明失业人员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按规定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己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安排专门的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确保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业务经费。对当地财政安排再就业资金不足或各项再就业资金不能全面落实到位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其再就业补贴资金。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政府赋予的就业管理服务职能,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加强内部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合理核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以确保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要根据需要聘用2至5名劳动保障协理人员,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聘用2至3名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面向社会、统一在全市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协理人员报酬由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所需资金按开发公益性岗位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要统一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和各级有关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网。要定期分析和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有序地发展非公益性就业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结合境外就业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培植一批境外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努力扩大境外就业服务。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劳务派遣许可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增强"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制定。
(十五)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要根据市场用工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各类青年的就业培训,鼓励没继续升学的青年学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接受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组织免费培训,其中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初次申请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城乡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按照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扩大创业培训规模。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一条龙"服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补贴范围。
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统一管理,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各培训机构合理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要在乡镇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就地就近培训农村劳动力。
要充分发挥培训资金补贴的作用,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按培训就业率和规定标准一次性拨给培训补贴。
(十六)积极推进城乡就业统筹。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同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各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调查和求职人员登记,为他们转移就业提供多方服务。要继续打造"聊城劳务"品牌,鼓励更多的农村劳动者市外就业。
四、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强化就业宏观管理
(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失业调控。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对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实行《就业登记证》制度,凭《就业登记证》进行求职就业。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纳入统计范围,逐步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劳动力状况和就业预测,制定失业预警预案,当失业率超出当地最高警戒水平,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有效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地失业预警预案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裁员超过10%的、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个年度裁员超过100人的,年初要制定裁员计划,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技能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仍在求职的本单位被裁减人员。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要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金征缴工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征收。对完不成市里下达的当年失业保险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部分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一般不安排省、市调剂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转失业人员要及时登记,符合条件的要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到2006年上半年,全市全部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要积极探索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将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督导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更好地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五)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千方百计搞好就业服务,满腔热情地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和基层工作人员,要把落实就业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改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简化的工作环节一定要简化,该办结的事情一定要按时办结,真正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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