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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扶持政策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可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与《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准备再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分别持有关证明(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享受“低保”失业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持企业证明)和户口所在社区居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对“
4050 ”等就业弱势群体人员要予以特别说明),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发的《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与核实工作后,统一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2、尚未设立街道或居委的县,下岗职工暂向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暂向主管部门、失业人员暂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填写《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与核实工作后,统一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接受申请单位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申领人手中。
3、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持企业下岗证明、户口所在居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就业状况证明(尚未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企业发放到申领人员手中。
4、《再就业优惠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 3 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份,下岗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发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检。不按规定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失效。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及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2、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并提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职工花名册、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4、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促进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各类服务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5、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有关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政策规定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
6、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人员的资金补贴政策。对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以及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凡安置"4050"等就业弱势群体人员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下岗失业人员享受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优惠政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四、部门举报电话
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分别是:
| 市劳动保障局 |
8363541 |
市计划委员会 |
8210426 |
| 市 经 委 |
8222923--9538 |
市监 察 局 |
8222696 |
| 市 财 政 局 |
8336664 |
市建设局 |
8492625 |
| 市 人 行 |
8438643 |
市地税局 |
8334619 |
| 市 国 税 局 |
8433076 |
市工商局 |
8439222 |
| 市 物 价 局 |
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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