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一、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减免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根据鲁政办法[2003]44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省级立项的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经纪人管理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术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运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5、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6、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7、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
    10、劳动保障部门收取下岗职工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
    11、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一)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机公式(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得出的比例,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所招用下岗失业人数达不到职工总数30%的,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计算,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3年以上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享受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给企业。
    (六)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相应年限的政策优惠,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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