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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登记、广告审批及有关规定

 

一、招用职工广告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需要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简章)的,应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招工(招聘)广告(简章)等材料,招工(招聘)广告(简章)应真实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招用人数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到隶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查备案,经批准后签发《招工(招聘)广告批准书》,用人单位凭《招工(招聘)广告批准书》方可到新闻媒体或广告经营单位刊登发布。

二、招用职工广告审批有关规定:

    1、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驻聊各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组织招收,公开报名,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简章),双向选择,以形成市场就业格局。

    2、各类用人单位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简章)必须真实明白,不得用夸张不实之诩欺骗求职者,

    3、招用职工广告审批权限:
    (1)各类用人单位、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简章),必须经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查批准。
    (2)各县(市区)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简章),必须经所属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查批准。
    (3)外地用人单位来聊辖区招用劳动者,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审查批准转介,并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有关招用或发布手续。

    4、招用职工广告审查内容:
    (1)是否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招工(招聘)广告(简章)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是否具有支付职工工资的能力;
    (4)招用农村或跨区域劳动力是否经过隶属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5)招用的工种(专业)是否持有《空岗报告批准书》。

    5、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刊播、宣传、张贴招工(招聘)广告(简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欺骗求职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场合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进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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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635—83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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