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
|
服务指南
|
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有关规定
|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使用农村或市外劳动力,必须经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书或跨区域招收人员证明,方可招收使用。 2、根据市委市府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新建和扩建单位不得低于30%的比例。 3、新建单位或更名单位,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立户手续,否则不予招用人员。 4、用人单位招收或使用的劳动者,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90个职业工种范围内的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进行培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准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6、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定劳动合同;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或跨区域招收人员;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工简章。有其行为之一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犯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所收费用退还当事人,并处以收取今额的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工简章(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