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操作规范
一、依据
1、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
4、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操作规范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1)聘用岗位属特殊需要、国内暂缺、在劳务市场上招聘不到的人员;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2、申请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就业,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3、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拟聘用外国人的原因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书、登记证复印件;
(4)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6)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7)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或中国驻外大使馆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8)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审理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对申报材料齐全有效,且又符合申请条件的,3日内出具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