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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的认定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等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分为新办和现有两种。2002年9月30日之前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为现有企业,之后注册的为新办企业。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一、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改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办公室)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改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改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企业当年(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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